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民族復興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科學、文化、法制、國家安全、健康和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發展。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
國家采取措施,引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況,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舉報、投訴或者舉報,並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的科學研究,建立相關學科和專業,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對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教育狀況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公布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國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營造良好、和諧、文明的家庭環境。
* *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
(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
(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
(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
(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造成觸電、燒傷、跌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了解情況,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壹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因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未成年人無人照管,或者委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條件的人臨時照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顧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顧;無正當理由,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保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的情感聯系等因素。,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委托人:
(壹)有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的;
(三)長期拒絕履行或者緩慢履行監護職責的;
(四)其他不適合擔任校長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未成年人實際居住地的學校、幼兒園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並加強與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每周至少壹次與未成年人、當事人接觸溝通,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給予家庭關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到委托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幹預措施。
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意願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通過搶奪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應當按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和方式探望未成年子女,不影響未成年人的學習和生活,直接撫養的壹方應當配合,但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德育為主,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制度,完善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其返校;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關心和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和學習能力等原因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殘疾的學生要給予照顧;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和弱勢未成年學生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咨詢、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壹條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勞動,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第三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以浪費為恥、以節約為榮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的生活習慣。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證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學校、幼兒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設施,配備保安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和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第三十六條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其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學校、公園或者學校、公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助、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不得銷售或者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合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和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學校、幼兒園應當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時采取相關保護措施。
第四十壹條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和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習慣。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檔案,給予關心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料進行監督。發現受委托人缺乏監護能力、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受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共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所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開發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和職業體驗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科技性社會團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旅遊景點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廁所、洗手臺等方便兒童使用的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受的照顧或者優待。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創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紙、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禁止制作、復制、出版、發行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美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行、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美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提示。
第五十二條禁止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持有未成年人淫穢物品和網上信息。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播、張貼、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散發商業廣告;不使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和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和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加入黑社會組織或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食品、藥品、玩具、用具、遊戲遊藝設備和未成年人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無註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並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標明年齡範圍和註意事項;必要時,應安排專人看管。
大型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點等場所和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報警系統,搜尋走失未成年人。場所經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報警系統,組織人員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賓館、招待所、旅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或者接待未成年人與成年人* * *同入住的,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等相關信息;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設立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學校和幼兒園不得設立香煙、酒和彩票銷售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或者支付彩票獎金。煙、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器具。經營者難以確定購買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