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因治療工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所需的費用,這些費用壹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但職工應到約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治療,如遇急診,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如遇緊急情況,職工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急診的,應在職工脫離危險後及時轉往協議醫療機構。在異地發生工傷,在異地醫療機構治療的,工傷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後,應及時轉往本市約定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需要康復治療的,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確認。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醫療待遇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報銷。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II.康復治療費用
工傷職工需要康復治療的,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確認。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是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 12 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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