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處罰是很嚴重的。
食品生產企業在開發新產品前,壹定要確認該產品是否在現有的生產許可證範圍內,如果超出現有許可範圍,就需要盡快的完成生產許可增項的申報工作。
產品具體分類可查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 年第 23 號)》。
擴展資料: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