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之壹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隱瞞或者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在藥品、特殊食品審批過程中,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