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召回、有序召回。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自行發現或者根據銷售者、進口者、消費者反饋的信息,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責令召回。消費者或者其他相關個人發現與該產品有關的不安全食品,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或者由主管部門通過自身監管、通過信息***享渠道和聯動機制對外公布相關信息,監管部門發現不安全食品,應當采取要求生產者召回食品、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雖然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都是由食品生產者實施的,但前者是食品生產者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市場負責、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主動實施的;而後者則是迫於懲戒的壓力和政府的強制力而采取的行動。但無論哪種情況,食品召回都是在政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的,政府部門尤其是質檢部門在食品召回中起著關鍵作用。
法律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性和緊迫性,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1)壹級召回:食用後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發現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將召回計劃報當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壹般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三)三次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註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後不會對健康造成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予以糾正,可以主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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