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接觸材料涉及面更廣、產品更多
GB 4806.1-2016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以下簡稱食品接觸材料)的定義為: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種已經或預期可能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接觸、或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和設備,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油墨、粘合劑、潤滑油等。不包括洗滌劑、消毒劑和供輸水設施。二、原料輔料管理模式更加明確,添加劑和塑料、塗料、橡膠、矽膠四大類材料采用正清單方式管理
新國標中授權的材料和添加劑種類並非廣而全,甚至現在市場上已經在使用的壹些材料和添加劑都不在國家授權範圍之內。新國標實施以後,使用這些材料或添加劑的食品接觸材料將成為違規違法產品。三、產品標識信息更全面細致,並首次提出產品符合性聲明的標識要求
GB4806.1-2016《通用安全要求》標準中,對產品信息作出了如下規定: 1.產品標識信息應清晰、真實,不得誤導使用者。 2.產品應提供充分的產品信息,包括標簽、說明書等標識內容和產品合格證明,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 3.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委托方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 4、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規和標準,受限物質及其限量,非有意添加物的評估信息和總遷移量合規性情況(僅成型品)等。 5、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註明“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誌(具體見附錄A)。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產品應註明使用方法、使用註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等。對於相關標準明確規定的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條件將產生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應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說明其使用條件,以便使用者能夠安全、正確地對產品進行處理、展示、貯存和使用。 6、上述標識內容應優先標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標簽應位於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的醒目處。當由於技術原因無法將信息全部顯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時,可顯示在產品說明書或隨附文件中。四、產品安全要求的技術指標更加全面,且有針對性
各類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標和添加劑要求四個部分。新國標對食品接觸材料的技術指標要求,不再僅僅是基礎指標,更是涵蓋來產品所使用原料組分和添加劑的限制要求,其要求更全面也更有針對性。五、遷移量合規性測試條件更加科學合理,也更嚴苛
舊國標中遷移量測試的食品模擬物和遷移試驗條件均按標準中規定的統壹條件執行,與產品的實際使用條件無關,這種規定使試驗條件的選擇較為簡單,但測試結果有時不能很好地反映實際使用中產品的質量情況。然而新國標GB 31604.1-2015則明確要求根據產品預期接觸的食品或食品類別選擇食品模擬物,且遷移試驗條件應盡可能的反應實際使用條件,在可預見的使用情形下應選擇最嚴格的試驗條件。新國標的要求更加科學合理,但對某些產品也更加嚴苛,特別是保質期較長的食品包裝。六、與食品安全法呼應,企業主體責任更加明確
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做為食品接觸材料生產者,是食品接觸材料安全合規的主體責任人。食品企業雖然不是食品接觸材料的生產者,無需擔負作為生產者的主體責任,但作為食品接觸材料的使用者,根據《食品安全法》要求卻擔負著采購合格的食品接觸材料和驗證其合規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