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初,某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GMP跟蹤檢查時發現,S藥品生產企 業兩項關鍵項和九項壹般項不符合GMP規範要求,隨即口頭責令該企業停產整頓, 8月10日下達了書面的《責令停產整頓通知書》。2006年10月份,S藥品生產企業 在沒有向該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匯報並取得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生產了A藥品,並投放市場銷售。群眾舉報後,B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立案調查,證實該企業在停產 整頓期間確實生產了A藥品,且已經全部銷售。經抽驗,該批藥品合格。 ■分歧: 調查結束後,在對S藥品生產企業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生產藥品的行為進行處 理時,執法人員內部產生了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藥品應該在取得批準文號後,還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 並在通過GMP認證的車間生產。由於S藥品生產企業GMP實施不到位,被責令停產 整頓,應認為該企業等同於“未通過GMP認證”,在未通過GMP認證車間生產,可 視為“未經批準生產”,所以應對其生產的A藥品按假藥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藥品生產許可證》是由某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批準頒發的, 現在該省局給S藥品生產企業下發了《責令停產整頓通知書》,是給原來合格的 企業設置了壹項附加條件,只有在整改結束、驗收合格、撤銷停產整頓通知後, 企業才可恢復生產;否則,整改結束、驗收不合格,就面臨著吊銷《藥品生產許 可證》的危險,在停產整頓期間,該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處於“不確定狀 態”,在此情況下生產藥品,視為無《藥品生產許可證》,應對S藥品生產企業 按照無證生產藥品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行政機關處理違法案件,是依據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而不 是依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進行處理。雖然在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生產藥品是不對的, 甚至是違法的,但是,目前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並沒有對此種行為作出明確 規定,處罰無法律依據。 (案例提供:陜西省商洛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洛南縣分局 冀華山) ■評析: 藥品必須在生產企業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並通過GMP認證後才能進行生 產,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本案中,S藥品生產企業在省食品藥品監管 局的GMP跟蹤檢查中,被發現兩項關鍵項和九項壹般項不符合規範要求,並受到 了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 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 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未按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可 以視情節嚴重程度和改正情況給予警告、責令停產整頓甚至是吊銷《藥品生產許 可證》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如何規範實施GMP在此已經成了維持藥品生產資 格的前提條件。 由此可以看出,在停產整頓這段時間內,S藥品生產企業並沒有生產藥品的 資格,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 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規定,其在 此期間擅自生產的藥品無疑應按假藥論處,即未通過GMP批準生產的藥品以假藥 論處。對S藥品生產企業的處罰應結合其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如果S藥品生產企業停產整頓結束後,並未 通過驗收,被吊銷了《藥品生產許可證》,那麽對其應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 十三條無證生產藥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綜上可知,第壹種意見的事實認定是合理的,但處罰結果過於絕對,第二種 意見和第三種意見是錯誤的。本案告訴監管人員,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必須深刻 領會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惟有如此,才能正確 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而結合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做出合理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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