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法釋〔202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壹)》),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罪名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二條)妨害安全駕駛罪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條)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四條)危險作業罪第壹百四十壹條(《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五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第壹百四十二條(《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六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七條)妨害藥品管理罪第壹百六十條(《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八條)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第二百壹十九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二十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二十七條)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十壹條)襲警罪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十二條)冒名頂替罪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十三條)高空拋物罪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十四條)催收非法債務罪第二百九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第二百九十九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十六條)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十八條)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三十九條)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罪名)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四十二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第三百四十四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四十三條)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第三百五十五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四十四條)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第四百零八條之壹(《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