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是壹種慈善行為。
器官捐獻是將身體的壹個活體器官捐獻給另壹個需要移植治療的人或醫學院。這些人的病情通常都很嚴重,用其他治療方法也無法治愈。20世紀60年代,世界上已成功進行了心臟、腎臟、肝臟、胰腺、肺、小腸、腹部等多種移植。
器官捐獻的範圍包括細胞捐獻、組織捐獻和器官捐獻。
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捐獻人體器官的意願。
活體器官捐獻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因救助形成親屬關系的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摘取18以下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其死後以書面形式表示願意捐獻其人體器官。註:公民死亡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應書面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等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進行公開捐贈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頒發公開捐贈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