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罪犯會見時可以接受下列事項:
內衣、內褲、毛衣、被子、鞋子(皮鞋除外);
(二)內容健康的圖書、報紙和學習用品;
(三)適合監獄文化體育活動的物品;
(4)經監獄醫院或衛生院同意購買的藥品。
面試人員帶給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須由警察在面試室檢查確認後,由警察直接交給罪犯(毒品必須由醫院或衛生所的醫生鑒定,再由分監區的警察收回)。對在被采訪物品中攜帶違禁品的,予以沒收,並根據其情節給予適當處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不準帶入監獄。
擴展數據:
監獄獎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六條監獄應當建立對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罪犯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壹)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罪服法;
(二)防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愛護公共財產,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取得壹定成績的;
(六)在預防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有壹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貢獻。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在服刑期間壹貫表現良好,出獄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允許其出獄探親。
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擾亂監管秩序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壹)聚眾擾亂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侮辱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淩其他犯罪分子的;
(四)盜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絕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其他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
依照前款規定,罪犯的監禁期限為七日至十五日。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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