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壹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該組織的基本原則和宗旨是通過實施市場開放、非歧視和公平貿易等原則,來達到推動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日內瓦萊蒙湖畔的關貿總協定總部大樓內。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
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範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新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遊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7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壹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壹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該組織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它的職責範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和作為壹個論壇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壹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並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壹致性。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二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它監督著各個委員會並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壹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壹次,對發展中國家每6年壹次。上訴法庭負責對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世貿組織成員資格分為兩種,即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世貿組織在接納新成員時,須在部長級大會上由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投票表決通過。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正式成立,自此取代關貿總協定,確立了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它不僅從法律上具備了健全的國際法人資格,而且協調管理的領域拓寬,規則加嚴。世貿組織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爭端解決機制、補貼紀律、可持續發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等基本原則,使其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就世貿組織現有的職能和協調範圍而言,它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經濟聯合國”(Economic UN)。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處理國際貿易全球規則的唯壹國際組織,其主要功能是保證國際貿易順利、可預測和自由的進行。
WTO的基本目標是國際貿易的可靠性,使消費者和生產者相信,他們能夠可靠地得到他們需要的制成品、配件、原材料和服務越來越大的選擇機會。使生產商和出口商相信,外國市場對他們開放。
WTO的最終目標是壹個繁榮、安全和負責任的經濟世界。WTO的決議在全體成員國家壹致同意的基礎上作出,並需經成員國國會的批準。貿易摩擦被引導進入WTO的爭端解決過程,爭端解決過程的核心是解釋協議和承諾,保證成員國的貿易政策與WTO的協議和成員國的承諾壹致,由此減少貿易沖突演變成政治或軍事沖突的風險。
通過減少貿易壁壘,WTO也降低民族和國家之間其他壁壘。
被稱作多邊貿易體系的WTO體系的核心是經大多數貿易國家談判簽字並經各自國會批準的WTO協議。這些協議是國際商務的基本法律規則。它們約束各成員國政府為了***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貿易政策限制在協議範圍之內。
WTO協議由政府談判簽署。但是,它們的目的是幫助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者,出口商和進口商更好地經營。
最終目標是改進成員國人民的福祉。
它通過下述途徑來達到這個目標:
1) 管理貿易規則
2) 作為貿易談判的場所
3) 解決貿易爭端
4) 審議各國貿易政策
5) 通過技術援助和培訓項目幫助發展中國家制定貿易政策
6) 與其它國際組織合作
WTO的規則,即各項協定,是WTO全體成員國協商的結果。目前采用的規則是1986-1994年間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制定的。烏拉圭回合對關貿總協定作出了重大修改。
WTO中關於貨物貿易的主要規則仍然沿用關貿總協定中的規則。烏拉圭回合還制定了有關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解決爭端和貿易政策審議等方面的規則。整套文件長達30,000頁,包括60個協定及壹些成員國在某些特定領域,如降低關稅、開放服務市場等作出的承諾(稱作"安排")。
WTO的各項協定使各成員國在壹個非歧視的貿易體制中享受各自的權利並履行義務。在這壹體制中,每個成員國都得到保障:其出口將在別國市場上受到公平、壹致的待遇;每個成員國必須承諾采取同樣的原則對待各項進口。該體制還規定,發展中國家在實施承諾的過程中可享受壹些靈活性。
貨物
1947年至1994年間,關貿總協定成為了協商降低關稅和減少其他貿易障礙的論壇;關貿總協定制定了壹些重要原則,尤其是非歧視原則。
自1995年起,經過不斷完善的關貿總協定成為了WTO中關於貨物貿易的主要協定。其中的附件專門對壹些具體領域,如農業和紡織品,及壹些具體問題,如國家貿易、產品標準、補貼和反傾銷行為等作出了規定。
服務
那些希望到國外去作生意的銀行、保險公司、電訊公司、旅行社、連鎖飯店和運輸公司現在也能享受到過去只適用於貨物貿易的自由、公平原則了。
這些原則出現在了新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WTO成員國還在該協定中作出各種承諾,表明有哪些服務領域是本國希望對外國開放的,以及開放的程度。
知識產權
WTO的"知識產權協定"由有關思想和創造力等方面的貿易和投資規則構成。
這些規則闡明了如何利用專利、商標及地理名稱來識別產品。它指出: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應該予以保護。
爭端解決
"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下制定的有關解決貿易糾紛的程序是促使各成員國遵守規則,保障貿易活動順利進行的關鍵。
當成員國認為其權利遭受損害時,可以訴諸WTO,以求解決爭端。專門任命的獨立專家們在協定和各國承諾的基礎上,作出判決。
該體制鼓勵爭議雙方盡量采取友好協商的原則來解決問題。如不能協商解決,可以采取成立專家小組審查案件和上訴的程序。
解決爭端的數目足以使人們對此制度抱有信心。截止1999年3月,WTO***解決爭端167起,而GATT從1947至1994年***解決爭端300起。
政策審議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透明度,增強人們對各國貿易政策的理解程度,並評價各國貿易政策的影響。許多成員國將此機制看作是對其政策的建設性反饋。
所有成員國必須定期接受審議,審議報告包括成員國報告和WTO秘書處報告。自WTO成立以來,已有45個成員國的貿易政策接受了審議。
壹、世貿組織的組織機構
1.部長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由所有成員主管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的“部長會議”,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舉行壹次,部長會議具有廣泛的權力,主要有:
(1) 立法權;
(2) 準司法權;
(3) 在特定情況下豁免某個成員的義務;
(4) 批準非世貿組織成員所提出的取得世貿組織觀察員資格申請的請示;
2.總理事會
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的總理事會代行部長會議職能。總理事會可視情況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訂議事規則及議程。隨時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市場準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保障措施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會。
3.各專門委員會
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時,***有創始成員75個,其中有30多個是發達成員。此後,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紛紛加入,截止目前為止,世貿組織成員已達144個,其中歐***體作為壹個獨立的成員。
4、秘書處
大約500人,由總幹事領導,總部設在日內瓦,2002年的預算8600萬美元。
二、世貿組織管轄的協定
世貿組織管轄的協定和協定主要是指1994年4月15日達成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件》中所包含的內容,但也包括世貿組織成立以來繼續談判的成果:
1.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具體包括:
(1)《1994年關貿總協定》。該協定是世貿組織規範貨物貿易領域的基本規範,指導其他貨物貿易的協定的內容,它繼承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整體,還包括就有關具體條款達成的諒解。
(2)《農業協定》。該協定規範了長期遊離於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貿易,大幅度削減了農產品貿易的關稅水平,並對農業補貼措施加以限制。
(3)《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4)《紡織品與服裝協定》。該協定是對原有的《多種纖維協定》的修正,目的在於降低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關稅以及配額管理等數量限制措施。
(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該協定規範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措施,要求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是可預見的和可操作的,並盡可能與通用的國際標準保持壹致。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該協定要求各成員取消某些投資措施,避免投資措施對貿易的扭曲。
(7)《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即《反傾銷協定》。該協定完善了關貿總協定中有關反傾銷的條款。
(8)《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即《海關估價協定》。該協定明確了海關估價可使用的方法及其運用次序。
(9)《裝船前檢驗協定》。該協定對裝船前檢驗措施加以規範。
(10)《原產地規則協定》。該協定對原產地的確定、原產地標誌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
(11)《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該協定對貨物進口許可證的發放進口許可程序加以規範。
(12)《補貼與反補貼協定》。該協定完善了關貿總協定中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條款,對補貼有了明確的定義,區分了禁止的補貼、可訴訟的補貼與不可訴訟的補貼,對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的運用做出了明確規定。
(13)《保障措施協定》。該協定是對關貿總協定第19條實施規則的說明。
2.《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附件。
(1)《服務貿易總協定》。該協定是規範服務貿易的基礎性文件,明確了服務賀易的定義以及基本原則,為服務貿易的部門談判打下了基礎。
(2)《基礎電信服務協定》。該協定主要由參加方的承諾減讓清單組成,並作為第四議定書附於《服務貿易總協定》項下。
(3)《金融服務協定》。該協定主要由參加方的承諾表組成,它們對有關銀行、保險業的市場準人做出了明確承諾。
(4)其他附件。主要對有關的部門談判制定談判時間表和基本方向。
3.《知識產權協定》。該協定制定了世貿組織範圍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有關原則和具體實施措施,包括對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的規定。
4.《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該諒解是對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與加強,使貿易爭端的解決更為公平、有效和快捷。
5.《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該機制在於保障成員貿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並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法規是否與世貿組織相關協定、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相壹致,以及各成員實施世貿組織有關協定的狀況。
6.《信息技術協定》。世貿組織40多個成員參加的旨在彼此間努力實現290多個稅號信息技術產品關稅(發達國家有20闐年,發展中國家在2005年)。
7.諸邊貿易協定。世貿組織成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下列協定,只有參加方才受這些協定的約束:
(1)《民用航空器協定》;
(2)《政府采購協定》;
(3)《國際奶制品協定》。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1、提高生活水平
2、保障充分就業
3、在貨物和服務領域擴大生產和促進貿易
4、可持續發展及保護環境
四、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職能
1、實施、管理、運作所涵蓋的各項協定
2、談判的論壇
3、爭端解決
4、國家貿易政策審議
5、協調全球貿易政策
五、世貿組織協定體現出的基本原則
非歧視進行貿易是世貿組織的基石,是各國間平等地進行貿易的重要保證,也是避免貿易歧視、貿易摩擦的重要基礎。非歧視貿易市場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加以體現。
(壹)最惠國待遇原則
(1)貨物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在貨物貿易方面,世貿組織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及其他協議在有關條款中規定了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即壹成員對於原產於或運往其他成員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產品。最惠國待遇要求在世貿組織成員間進行貿易時彼此不能搞歧視,大小成員要壹律平等,只要其進出口的產品是相同的,則享受的待遇也應該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並且是永久的。例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成員,則其相同排氣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時,美國對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要壹視同仁地對待,不能在他們之間搞歧視。如果美國的進口汽車關稅是5%,則這幾個國家的汽車在正常貿易情況下,美國均只能征收5%的關稅,不能對日本征收5%,而對歐盟、韓國征收10%或更高的關稅。
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進出口關稅。
第二,對進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費。
第三,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手續費、領事發票費、質量檢驗費等。
第四,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與轉賬所收取的費用。如由政府對進出口國際支付收取的壹些稅或費用。
第五,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例如征收關稅時對進口商品的價值評估時,評估的標準、程序、方法均應在所有成員間壹律平等。
第六,與進出口相關的所有法規及手續。如對進出口在壹定時間內規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
第七,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的征收。如銷售稅、由地方當局征收的有關費用等。
第八,任何影響產品在國內銷售、購買、提供、運輸、分銷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及要求等。如對進口產品的品質證書的要求,對進口品移動或運輸或儲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的特殊包裝及使用的限制等。
盡管貨物貿易規定了壹成員必須主動給予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無條件、永久的、普遍的、多邊的最惠國待遇,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少數成員的特殊利益需要,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對最惠國待遇提出例外請求,經世貿組織許可後,可以暫時背離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主要有:
第壹,根據1979年11月28日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大會的決定,對發展中國家給予優惠。這種優惠主要體現在: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可實行優惠關稅而不給予發達國家;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經濟壹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非該組織的世貿組織成員。如歐盟內部成員國之間的零關稅待遇可不給予美國、加拿大等。
第三,《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壹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壹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第四,國家安全的例外。即當壹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不履行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如美國對南斯拉夫聯盟的經濟制裁,使南聯盟不能享受美國給予的最惠國待遇。
第五,《1994年關貿總協定》允許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采取的報復措施。如1999年4月下旬,世貿組織授權美國可對歐盟的少數產品中止給予最惠國待遇關稅。
第六,政府采購的例外。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目前不受最惠國待遇的制約。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範圍的港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主要指政府采購。民用航空器貿易、奶制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
(2)服務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世貿組織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鑒於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將這些措施列入壹個例外清單。這些措施是暫時性的,在2005年之後要取消。在那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定》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其成員必須普遍遵守的壹般義務和基本原則。在該協定第4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某壹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也就是說,世貿組織要求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各成員的國民應當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對某壹成員的國民實行歧視。但是,在下述情況下,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可以例外:
第壹,由壹般性的司法協助及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或協議引申出的,並且不是專門為知識產權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例如雙邊司法協助協議規定的壹些待遇。
第二,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或羅馬公約規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第三,《知識產權協定》沒有規定的表演者權、錄音制品制作者權及廣播組織權這幾個方面。
第四,在世貿組織成立前已經生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議中已經規定的,且已將這些協議通知了世貿組織,只要這些協議對其他成員的國民不構成隨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視即可。
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壹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壹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
(二)《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及適用範圍
世貿組織貨物貿易國民待遇反映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及其他有關貨物貿易協議中。其中《1994年關貿總協定》沿襲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並繼承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實施以來的所有關於國民待遇爭端的裁決及解釋。
(l)《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
第壹,該協定規定,壹成員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壹成員時,另壹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征收高於對本國相同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例如,世貿組織成員對本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均可以征收消費稅,但是,該成員不能對進口產品征收高於國產品的消費稅。
第二,給予進口產品的有關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等的待遇,不能低於給予國內相同產品的待遇。據此,如果沒有對國內產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規定,則不能規定進口產品必須滿足某些方面的要求。例如,如果沒有規定國產品必須儲藏於某壹特定倉庫,或由某種特定的交通工具運輸,則不能對進口產品做出此類規定。否則視為違背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例如,在某種化學藥品的生產中,不能規定某種成份必須使用壹定比例的國內原材料或國內成份。如國產化要求、進口替代要求均被視為直接或間接對外國產品構成歧視,違反國民待遇規定。
第四,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從某種意義上為國內工業提供保護。這意味著即使對進口產品和相同的國內產品適用同樣的稅收或費用,但對兩者的征收方法不同,也可能構成對國內生產的保護。類似定量的規定也不能以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的方式加以運用。此外,"國內生產"不僅指該產品的生產,也指與進口產品直接競爭的產品和替代品的生產。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款,在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2)國民待遇原則實施中形成的壹些原則
第壹,國民待遇不考慮某壹產品是否受到關稅約束的事實。任何成員不能以某種產品不受關稅約束而本身又可對該產品征收更高關稅為理由,對其征收更高的國內稅。
第二,國民待遇必須在每宗進口產品案中都得到履行。不允許在影響不同的各種方式之間,不同產品的不同待遇之間進行選擇、權衡。因此,不能以某種產品獲得了其他方面更優惠的待遇,或該產品出口國的其他出口產品獲得了更為優惠的待遇為理由而對該產品實行歧視。
第三,當某種產品在壹國內不同地區享有不同待遇時,其中最優惠的待遇應給予進口相同產品。
(3)貨物貿易國民待遇的例外規定
國民待遇義務不適用於有關政府采購的政府法令、規章和條例,但此處的"政府采購"指的是政府日常費用的商品采購,而不是為了商業再出售,也不能用於商業性再出售商品的生產。國民待遇義務並不禁止單獨支付給國內生產者的補貼。
如果對電影影片新指定或保持以往的數量限制,並與關貿總協定第4條內容壹致,國民待遇原則並不禁止這種限制。
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協議》規定,從世貿組織協議生效之日起的5年之內,允許發展中國家間對使用國內產品進行補貼。對於最不發達國家,這壹期限延長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的8年。
當地成份要求和對進口產品使用的限制,均被視作違背了世貿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但發達成員國可自世貿組織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年之內逐步廢除這些措施。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成員國和最不發達成員國的這壹期限分別為5年和7年。
總之,世貿組織規定當壹成員的產品在繳納了正常進口關稅及相關費用,進入進口國後,它所享受的有關待遇應與進口國國內產品的待遇相同。
(4)《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
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國民待遇的原則從貨物貿易拓展到服務貿易領域。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國民待遇的內容並未如最惠國待遇那樣納入普遍義務與原則,而是采取了具體承諾的方式。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在不違反本協定有關規定而與承諾細目表上的條件和要求相壹致的條件下,壹成員應該在所有影響服務供給的措施方面,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於其給予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由於服務貿易與商品貿易的差異及其自身的復雜性,二者有關國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區別。《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壹個重要特征,就是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不是作為普遍義務,而是作為具體承諾與各個部門或分部門的開放聯系在壹起,這樣可以使分歧較小的國家間早日達成協議。不能強迫發展中國家開放他們難以開放的服務市場,否則加重了他們在服務貿易和國際收支中的負擔,這是有悻於《服務貿易總協定》宗旨的。因此,服務貿易中國民待遇是以世貿組織成員間在平等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在不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另外,服務部門國民待遇原則的實施應是本著"利益互惠"的原則,但這種利益互惠不應是絕對數量上的"對等優惠",而是"相互優惠",以符合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需要。
(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國民待遇
《知識產權協定》第3條規定:每壹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協定涉及的國民待遇要與《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規定的國民待遇壹致。《巴黎公約》第2、3條中規定,在工業產權的保護方面,《巴黎公約》成員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待遇也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不允許存在任何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歧視。另外,該原則還意味著成員國之間不得要求對等的保護。如壹成員國的專利保護期比另壹成員國長,前者無權在其法律中規定後者的國民在該國只享有後者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
《巴黎公約》還規定,任何壹成員國不得要求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必須在該國有永久住所或營業所,才能享有正當的工業產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