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主要類別包括:
第壹類:化學材料。包括用於工業、科學和農業的化學品,包括用於制造屬於其他類別的產品的化學品;
第II類:顏料和塗料。包括顏料、光束和防腐產品;
第三類:家用化學品。包括清潔制劑和不含藥物的美容制劑;
第四類:燃料和油。包括工業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第五類:藥品:藥品。包括醫藥和其他醫療或獸醫用制劑;
第六類:金屬材料。包括未加工和半加工金屬、金屬礦石和某些普通金屬制品;
第七類:機械和設備。包括機器、機床、電機和發動機;
第八類:手工工具。包括各行各業用作工具的手工器具;
第九類:科學儀器。用於科學研究的實驗室儀器和器具;用於導航目的的電氣儀器和器具,例如測量和指揮儀器和器具;包括記錄在磁性介質上或從遠程計算機網絡下載的軟件;
第十類:醫療器械:醫療器械。包括主要用於診斷、治療和改善人和動物的功能或健康狀況的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途的儀器、器具和用品;
第十壹類:燈具空調:燈具 空調。空調機;電動或非電動暖床、暖水、長柄暖床;非醫用電熱墊和電熱毯;電熱水壺;電炊具;電熱服裝;
第十二類:運輸工具。包括陸地車輛的發動機和引擎;陸地車輛的聯軸器和傳動部件;氣墊船;
第十三類:武器和煙花。包括槍支和煙花產品;
第十四類:珠寶和手表。包括貴金屬、某些貴金屬制品或貴金屬鍍層、珠寶和鐘表及其零件;
第十五類:樂器:樂器。包括機械鋼琴及其配件;八音盒;電動和電子樂器;
第十六類:辦公用品:辦公用品。包括紙張、紙板及某些紙張和紙板產品、辦公用品;
第十七類:橡膠制品。包括電絕緣、隔熱或隔音材料,以及用於生產目的的塑料片、板或棒,以及由橡膠、古塔波膠、樹膠、石棉、雲母和這些材料的替代品制成的某些產品;
第十八類:皮革和皮革制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和某些用其制成的物品;
第十九類:建築材料:建築材料。包括非金屬建築材料;
第二十類:家具。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用木材、軟木、蘆葦、藤條、柳條、牛角、骨頭、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成的某些物品,以及這些材料的替代品或塑料;
第二十壹類:廚房用具:廚房用具。包括家用和廚房用的小型手動器皿、盥洗用具、玻璃器皿以及某些由瓷器、陶瓷、陶器或玻璃制成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對該商標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公告初審。
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應當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衍生問題:
哪些商標不能註冊?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壹)僅具有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其他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以商品本身的性質、商品形狀所要求取得的技術效果或者商品形狀具有實質性價值的,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