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對參保人員壹個自然年度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費用原則上分七段累計補償:3萬元(含)以內部分報銷50%,3萬元以上至5萬元(含)部分報銷55%,5萬元以上至8萬元(含)部分報銷60%,8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部分報銷65%,10萬元以上至12萬元(含)部分報銷70%,12萬元以上至15萬元(含)部分報銷75%,15萬元以上部分報銷80%,年度累計補償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未按相關政策分級轉診的應降低支付比例,需要註意的是,全市城鄉居民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含門診特殊病種)累計個人自負總額(全自費部分除外)超過大病補償起付線(1萬元)以上部分,才由大病保險按規定比例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