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六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符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第七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避免重復上位法已有的規定。第八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公開立法,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第九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地方性法規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項目庫選項、年度制定計劃的編制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建立地方性法規項目庫、編制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等形式,加強對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的統籌安排。建立地方性法規項目庫和編制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地方性法規制定項目,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地方性法規項目庫入庫項目和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由主任會議通過,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按程序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地方性法規項目庫選項和擬訂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並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的落實。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項目建議。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項目建議,應當提交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項目建議書。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項目建議書應當寫明地方性法規項目的名稱、規範的主要內容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項目建議進行研究,形成市人民政府下壹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項目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條 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項目分為完成項目和調研項目。
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完成項目應當明確項目的提報單位、制定地方性法規目的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時間;調研項目應當明確項目的責任單位。第十五條 對沒有列入年度制定計劃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建議,急需當年審議制定且條件成熟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補充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
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出書面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第壹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第十七條 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