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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其他行業安全生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專家參與咨詢、公眾參與監督、社會支持配合的管理體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災、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廣安全生產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

(壹)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將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從業人員十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納入考核指標。(三)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定期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普查;

(七)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普查。(六)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七)協調軍隊、武警部隊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範;

(四)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場救援;

(五)組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協調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壹)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標準、規範;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組織、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排查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五)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六)組織、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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