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行業、系統監管的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業、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會同公安機關研究制定行業、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範,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本單位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治安保衛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治安保衛重點第七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範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壹)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重點新聞報刊、重點新聞網站等重要新聞單位、廣播電視發射臺;
(二)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渡口、跨江大橋、過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運營單位,地鐵、輕軌、公交、長途客運等公共交通企業;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科研、生產和儲存單位;
(四)通信運營商、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單位、大型數據中心運營商;
(五)大型能源電力設施、水利設施運營單位,水、電、油、氣、熱等生產、運輸和供應企業;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業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機構和大型文化體育場館;
(八)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美術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制、生產、實驗、銷售、運輸、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單位;
(十壹)大型生產性工業企業和食品、藥品等關系國計民生的生產加工企業;
(十二)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對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確定治安重點單位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治安重點單位。
治安重點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對本單位工作起關鍵作用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員密集場所等確定為治安重要部位,並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第八條未列為治安重點單位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非治安重點單位),應當將下列部位和場所確定為治安重點部位: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
(2)指揮調度中心、計算機網絡中心和監控中心;
(三)收存和保管現金、票據、印章、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的會計室;
(四)銷售、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
(五)生產、儲存、經營或者展示黃金、白銀、珠寶、珍貴文物、珍貴藝術品和其他貴重物品;
(六)人員密集場所。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責任人。
因為承包,就業等。,負責人實際負責本單位的工作,負責人與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負責人是同壹人。第十條單位應當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管理目標,保障治安保衛工作所需的經費和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