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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權如何獲得

處方權,顧名思義就是指具有開具處方藥品的權力,壹般來說經過註冊的執業醫師都是有處方權的,因此我們就需要對這壹方面有壹定的認識和了解,這樣我們在處理的時候也不會出問題。那麽下面為妳整理了處方權如何獲得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到妳。壹、處方權如何獲得

1、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經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但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壹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3、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4、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5、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二、住院醫師有沒有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也就是說醫師在非執業地點不具有處方權。處方權是指具有開具處方藥品的權力。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開放病假條的權利。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條,同時在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才有效。

3、壹般門診病人假條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持續時間也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後,對短期內難以康復的嚴重疾病,可壹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必須經科室主任批準、簽名,3個月以上的需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壹般不超過6個月。

三、發生醫療糾紛妳該如何處理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註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然後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就可以開具處方了。以上就是整理的有關處方權如何獲得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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