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3.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並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6.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7.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場所或者乘坐公***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