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
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
食品安全犯罪是對危害食品安全類行為的概括統稱,映射到刑法上,則指向刑法分則的多項罪名,主要包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及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等。壹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便產生了刑法條文之間的競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競合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不同競合類型,依法確定適用罪名及法律責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條競合。《解釋》第1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由此可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法條競合關系,但在具體認定上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競合。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外延必然包括有毒、有害食品,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包含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形成法條競合,前者屬於壹般法規定,調整範圍大,後者屬於特別法規定,調整範圍小。當壹行為處於特別法與壹般法調整的交集範圍內,其同時滿足兩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照特別法優先的處理原則,優先適用特別法。當壹行為處於特別法調整範圍之外,卻在壹般法調整範圍之內時,則應適用壹般法。比如,如果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加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該行為既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構成要件,又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構成要件,此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加的是無毒、無害的非食品原料,由於該原料無毒、無害,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則此時應適用壹般法,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