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天數***計: 自2010年4月29起,截止2010年6月6日
違法表現:
廣告含有虛假的內容,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食品廣告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語言或者表示。
食品廣告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尤其是社會公眾人物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以消費者、專家的身份,向受眾推薦商品服務或者介紹商品服務的優點、特點、性能、效果等。
食品廣告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食品的治療作用。保健食品廣告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誇大功能。主要是在廣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為藥品,宣傳治療作用或者使用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認定依據:
《廣告法》第四條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六條、《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國家工商總局等11部委《關於印發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廣字〔2005〕56號)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廣告法》第十九條、國家工商總局等11部委《關於印發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廣字〔2005〕56號)
廣告中聲稱:
1、“百年老號,百年同仁四項保證,平穩降壓,復發包治;無不良反應和依賴性。”
2、“結合同仁堂現代生物萃取技術,潛心6年研制成功的最新壹代生物降壓產品!”
3、“這對老夫妻,都有嚴重的高血壓癥狀,服用的藥物超過20種,可沒有壹個像同仁三清這樣效果顯著的!血壓平穩了、精神也好了,老兩口現在每天都到公園鍛煉身體,見人就誇同仁三清效果好!”
4、“北京中醫院等到多家醫療機構臨床驗證:服用同仁三清當天血壓平穩下降3--7MMhg,3--5天頭疼,頭暈,胸悶乏力,失眠等癥狀消失,7天左右血液粘稠逐步恢復正常……堅持服用1--2療程,血液由原來的黑色變成鮮紅色……從根源上避免再次受損,停藥後血壓長期穩定在12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