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兩側廣告招牌設施的設置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設置的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霓虹燈、顯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於標明名稱、字號、商號的招牌、牌匾、標誌等。第四條 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主管部門")由市、區縣政府指定,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審批、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
城管、住建、工商、環保、公安、安監、交通、公路、財政、水務、發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安全規範、資源整合、信息公開的原則。第六條 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信息**** 享機制和聯動機制,及時共享管理信息。第七條 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審批信息和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違法行為信息。第二章 設置指引 第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鄉規劃和交通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征求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的意見,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征求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第九條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編制單位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長期公示,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第十條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城市形象、美化和優化城市景觀,體現發布戶外公益廣告的需要,確定戶外廣告的可設置區、控制區和禁止設置區等空間布局和分類控制圖。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編制重要區域和重要道路詳細規劃,對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置位置、地點、數量、形式、規格等提出具體要求。第十壹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現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
(壹)使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LED等光源的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相似,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
(四)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用****、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和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及消防登高施救的;
(六)利用立交橋、道路高架橋、危房、違章建築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破壞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人行道或者妨礙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內設置的招牌除外;
(九)妨礙生產、生活,破壞市容市貌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電子顯示裝置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光汙染;
(二)科學控制音量,聲音強度應當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93)的規定;
(三)禁止設置在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道路上。方向成垂直視角方向設置;
(四)禁止在每日22:30至次日7:00開放,經設置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重大節日等可適當延長開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