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學生平安保險條款(2009版)A
通則
第壹條合同的組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和審批表組成。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被保險人
應該是健康的幼兒園小朋友和各類大學、中學、小學、中等專業學校的全日制在冊學生。
第三條申請人
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以及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4條受益人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死亡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壹人或者數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險金有數個受益人時,應當確定受益人順序和份額;如果福利份額未確定,死亡保險金的所有受益人應享有同等份額的福利權利。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要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會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因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而引起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當征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應當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
(2)殘疾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中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故或者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1)死亡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是,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返還的,保險金受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仍然活著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保險人給付的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死亡前,保險人已支付本條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死亡保險金從已支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2)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及保險賠付比例表》(以下簡稱《賠付表》)所列傷殘之壹的,保險人按照表中所列賠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180當天仍未治療完畢的,根據當天身體狀況進行傷殘鑒定,並相應支付傷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壹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壹次以上傷殘時,保險人給付各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壹肢體時,只給付比例最高的傷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前已經傷殘的,保險人按照給付表中合並傷殘程度的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當扣除給付表中原傷殘程度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支付上述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壹次或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免除責任
第六條原因除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死亡或傷殘,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壹)申請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造成自殘或自殺,但自殺時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的挑釁或故意行為而打架、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患有不孕癥治療、人工授精、妊娠(包括宮外孕)、分娩(包括難產、剖腹產)、流產、避孕、流產、節育(包括絕育)、產前產後檢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並發癥;
(5)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擅自服用、塗抹或註射藥物;
(7)任何生物、化學或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造成的爆炸、燒傷、汙染或輻射;
⑻恐怖活動;
(9)被保險人因中暑、高原反應、藥物過敏、細菌、病毒感染(意外傷害導致的感染除外);
(10)被保險人從事潛水、滑水、滑雪、滑冰、跳傘、蹦極、登山、攀巖、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特技表演、蹦極、賽馬、賽車、各種車輛表演、車輛比賽等高風險運動;
(十壹)被保險人進入、離開、停留、駕駛、服務、登上或離開任何航空設施或航空運輸工具,但不包括商業航空公司在規定的客運航線上經營的飛機。
除了第七期。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在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期間;
(2)被保險人醉酒期間或受藥物或管制藥物影響期間;
(3)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駕駛證機動車期間;
(4)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或服刑。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合同中的免責事由死亡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未到期的凈保險費予以退還。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諾支付保險金的最高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期限
第九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保險人的義務
第10條明確規定了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請表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生效。
第十壹條簽發保險單的義務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的期限
根據第十七條規定取得的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責支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補充索賠證據和資料的通知
保險人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壹次性補充。
第十四條及時核銷、支付的義務
保險人收到投保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批準,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實結果通知投保人;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與投保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保險金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按照前款約定核實後,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15條預先支付賠償的義務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給付金額的,應當按照現有證明、資料能夠確定的金額先行給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付金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六條支付費用的義務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支付保險費。
第十七條說出真相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責支付保險金。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責支付保險金。
第十八條通知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的義務
投保人的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出的有關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阻礙或者拒絕保險人對事故進行調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協議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
保險申請和支付
第二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當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投保人未提供有關材料,致使保險人無法核實其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死亡保險金的申請
(1)保險理賠申請;
(二)保險單正本;
(三)投保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證明;
(5)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的,投保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六)投保人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七)投保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傷殘保險金的申請
(1)保險理賠申請;
(二)保險單正本;
(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證明;
(5)保險人認可的醫院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二級以上(含二級)的傷殘鑒定診斷證明;
(六)投保人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七)投保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21條訴訟時效
投保人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
第22條爭端解決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發生爭議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法律的適用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因履行本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壹切爭議,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法律)處理。
任何其他業務
第24條合同終止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經按照本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在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壹)保險合同終止申請書;
(二)保險單正本;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的效力自保險人收到解除保險合同申請時起終止。保險人應當自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未到期的凈保險費。
意譯
1.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傷害:是指外部的、突發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作為直接的、單獨的原因造成的身體傷害。
3.四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沒有有效的駕照。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壹: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過;
(二)駕駛機動車不符合駕駛證準駕車型的;
(三)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公共汽車或者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機動車,以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四)持有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在駕駛證被暫扣、扣留、吊銷、註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五)使用各類專用機械車輛、特種車輛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操作證件,駕駛商用客車的駕駛員無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從業資格證;
(六)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形。
5.沒有有效的駕駛執照。
指下列情況之壹:
(1)機動車依法註銷登記;
(二)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臨時號牌或者臨時移動牌照的機動車;
(三)未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未依法按時進行或者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6.未到期凈保費
未到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單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25%)。保險單的天數從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死亡之日或合同終止之日止計算。天數不足壹天的,按壹天計算。
7.投保人:是指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或者繼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8.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9.戰爭:是指國家、民族、政治集團之間為了壹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無論宣戰與否。
10、軍事行動: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壹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公告為準。
11.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暴亂,以政府公告為準。
12.恐怖活動:指任何人或團體基於政治、社會、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的理念或目標,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實施的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或公共安全的行為。或者真正意義上得到政府或政府和公眾認可的恐怖活動。上述行為具有真正意義上的脅迫或強迫政府或政府與公眾,造成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混亂的目的。
13、格鬥:指雙方或多方利用拳頭、裝備等力量取勝的行為。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相關法律文件,以上述法律文件為準。
14、醉酒:是指因飲酒而出現的動作不協調、意識模糊、舌結重或其他不能明確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醉酒的認定,如有,以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相關法律文書和醫院的診斷書為準。
15.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的處方藥。
16.潛水:指在江河、湖泊、大海、水庫、運河等水域中,借助輔助呼吸設備進行的水下運動。
17.攀巖是指攀登懸崖、建築物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
18、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拳法和各種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19.冒險活動:指在明知有失去生命或傷害身體的危險的情況下,故意將自己置於某種自然條件下的行為,如在河流中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
20.特技:指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21.醉駕:是指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者超過壹定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醉酒駕駛或者醉酒駕駛。
22.機動車: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供人們乘坐或運送物品或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輛。
23.管制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興奮劑、放射性藥品。
24.高原反應:又稱高原病,是指人從平原進入高原(海拔3000米以上有明顯生物效應的地區),或從低海拔地區進入較高海拔地區時,由於對缺氧環境的適應不完全或適應不良而發生的壹種綜合癥。高原反應的臨床表現為頭痛、頭暈、心慌、氣短、惡心、嘔吐、乏力、失眠、頭暈、嗜睡、手腳麻木、嘴唇和手指發紺、心動過速,其他癥狀和體征根據不同類型有所不同。
高原反應壹般分為急性和慢性兩類。
急性高原反應是指首次進入高原時出現的急性缺氧反應或疾病,按其嚴重程度可分為輕度(或良性)和重度(或惡性)。輕度反應性或急性高原反應;重癥型分為:腦型急性高原反應(又稱高原昏迷或高原腦水腫)、肺型急性高原反應(又稱高原肺水腫)和混合型(即肺型和腦型的綜合表現)。
慢性高原病(又稱蒙奇氏病)是指到達高原半年以上發病或急性高原反應原有癥狀持續存在的人。慢性高原病分為慢性高原病、高原心臟病、高原紅細胞增多癥、高原血壓異常(包括高原高血壓和高原低血壓)和混合型慢性高原病(即心臟病和紅細胞增多癥並存)。
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賠付比例表
(保監發[1999]第237號)
等級
項目
殘疾程度
支付比率
第壹步
壹個
雙眼永久完全失明(註1)
100%
二
雙上肢腕關節以上或雙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三
壹上肢以上腕關節和壹下肢以上踝關節缺失
四
壹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壹條上肢腕關節或以上喪失
五
壹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踝關節以上失去壹條下肢
六
肢體關節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2)
七
咀嚼和吞咽功能完全永久喪失(註3)
八
中樞神經系統功能或胸腹部器官功能極度受損,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為了維持日常生活的必要活動,需要他人的幫助(註4)
副手
九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壹上肢壹下肢,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三大關節永久完全喪失功能(註5)
75%
十
十個手指不見了(註6)
第三階段
十壹
上肢壹個以上腕關節喪失或者上肢三個主要關節永久完全喪失全部功能
50%
十二
下肢踝關節缺失或者下肢三大關節全部功能永久完全喪失。
十三
雙耳永久性完全喪失聽力(註7)
十四
十指永久完全喪失功能(註8)
十五
十個腳趾缺失(註9)
第四階段
十六
壹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
百分之三十
十七
壹個上肢的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的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十八
壹個下肢的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的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十九
壹手含拇指食指,四指以上缺失。
二十
下肢永久性縮短超過5厘米。
二壹
永久性完全喪失語言功能(註10)
二二
十個腳趾永久完全喪失功能
第五層
埃爾桑
上肢三大關節中,有壹個關節的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20%
四兒
下肢三大關節中,有壹個關節的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二五
雙手拇指缺失
二六
少了壹只腳和五個腳趾
二七
雙眼眼瞼明顯缺失(註11)
十六
壹只耳朵永久性完全喪失聽力
二九
鼻子缺損和嗅覺功能明顯受損(註釋12)
六年級
三十
壹只手拇指和食指缺失,或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內的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
15%
三位壹體
壹只手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拇指或食指永久地完全失去功能。
心智健全的
壹只腳和五個腳趾永久完全喪失功能
第七層
三三
壹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兩個或兩個以上手指缺失。
10%
三四個。
壹只手拇指和食指永久完全喪失功能
註意:
(1)失明包括失去或摘除眼球,或不能分辨明暗,或只能分辨眼睛和手的人。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有合格眼科醫師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2)關節功能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癱瘓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功能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質性紊亂或功能障礙,導致除流質食物外不能咀嚼或吞咽的狀態。
(4)為了維持日常生活的必要活動,他人的壹切幫助意味著進食、排便、脫衣服、生活、行走、洗澡等。自己做不了,需要別人的幫助。
(5)上肢三關節指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下肢三關節是指髖關節、膝關節、踝關節。
(6)斷指指近側指間關節以上完全截肢(拇指指指間關節)。
(7)聽力損失是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8)手指功能喪失指遠端指間關節截肢,或近端指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有意識活動。
(9)趾缺失是指趾關節以上完全截肢。
(10)語言功能喪失是指構成壹種語言的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音等四種語言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或聲帶完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損傷而導致失語癥,且必須由有資質的耳鼻喉科醫生出具醫學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導致的失語癥。
(11)雙眼明顯眼瞼缺損是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及嗅覺功能明顯障礙是指鼻軟骨全部或壹半缺損,雙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無法矯正或雙側嗅覺喪失。
所謂永久完全,是指除了眼球摘除、明顯不可恢復等情況外,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後,功能仍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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