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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農藥經營者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

(壹)具有農學、植物保護、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法規,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經營人員安全合理使用農藥;

(二)經營場所不少於三十平方米,倉儲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防火和防毒設施,並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應當配備通風、防火、防中毒等設施,具有與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臺等陳列、展示設施設備;

(四)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錄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庫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經歷;

(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

農藥定點經營單位還應當遵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有關規定。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的規定。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p>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壹)專門經營衛生殺蟲劑的;

(二)農藥經營者在許可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農藥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場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藥,或者向農藥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藥的。

參考資料:

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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