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是犯罪行為,處罰不僅限於罰款。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藥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即在法律上屬於“危害人體健康”,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缺乏急救所必需的顯著有效的成分。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劣藥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予以沒收。第七十六條明知或者應知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運輸、保管、倉儲的全部收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