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者和銷售者。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那麽,當消費者因食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時,是先向生產者提出賠償請求,還是先向銷售者提出賠償請求呢?為了避免責任人推卸責任,給消費者請求帶來麻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對此專門作了規定,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由銷售者賠償,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反之亦然。
II.服務提供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三是營業執照持有人或借款人。在我國,存在借用他人營業執照非法經營的現象。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對此作了特別規定。本條規定:經營者利用他人營業執照違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四是展會主辦方或櫃臺出租者。由於各種展銷會已經成為壹種非常普遍的購物方式,櫃臺出租者在各種商場中也相當普遍。這兩種***相同的特點是:銷售者或生產者往往不在展銷會所在地或櫃臺出租地,流動性較大。如果僅僅將其作為責任主體,將使消費者在受到損害時難以得到賠償。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或者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在展銷會或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向銷售商或服務提供商索賠。在展銷會或櫃臺租賃期滿後,展銷會組織者或櫃臺出租人也可以要求賠償。展銷會組織者或櫃臺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追償。
V.廣告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在我國比較普遍,為了規範廣告市場,強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作了專門規定。本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不能提供真實的企業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 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和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黴變、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未按規定辦理註冊登記的;
(七)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未按規定辦理註冊登記的。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或者生產新品種食品添加劑的。或者生產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價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生產新品種的食品相關產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