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醫療保險壹檔參保人已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8%且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比例為90%。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起付線以上部分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1)參保人員已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並按11.5%的,支付比例為95%; -
(2)基本醫療保險壹檔參保人員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員按9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且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繳費比例為90%;
根據最新的《深圳市在職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表》,非企業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壹檔的在職職工,每月按本人工資總額的8.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6.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6%,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0.2%),個人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繳費基數:最高為月社會平均工資的 3 倍,最低為社會平均工資的 60%。企業單位職工: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壹檔的,每月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 7.2%繳費,其中單位繳納 5.2%(基本醫療保險 5%,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0.2%),個人繳納 2%。雇員的個人繳費由雇主代扣代繳。-繳費基數:最高為月社會工資的 3 倍,最低為社會工資的 60%。具有本市戶籍的個人繳費者:壹檔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 8.7%,繳費基數為月社會工資的 40%-300%;二檔醫療保險(均含生育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 1%,繳費基數為月社會工資。門診待遇:-1、基本醫療保險壹檔參保人員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享受以下待遇:個人賬戶用於支付參保人員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以及憑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範圍內藥品的費用,個人賬戶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自付。2.基本醫療保險壹檔參保人連續參保滿壹年,且社會保障卡內資金已用完,在同壹醫療保險年度內(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深圳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個人自付門診費用(不含按規定應自付的部分)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以上的、超出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自負部分的 70%,參保人員年滿 70 周歲的,自負部分的 80%。參保人在深圳市定點醫療機構刷社會保障卡即可享受該醫療保險待遇。
其他待遇:
(1)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並繼續享受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壹檔待遇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當地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壹次性支付500元體檢補助費,體檢補助費按以下標準按月支付,並劃入個人賬戶:
1.70周歲以下的每月20元;
2、年滿70周歲的每月40元。
(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規定支付限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其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在其支付限額內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督。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先行墊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