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郵件航空運輸禁止和限制寄遞的規定
1、國際信函:
(1)信函以外的各類信函均不允許寄遞私人性質和真實通信的文件。
(2)禁止在印刷品和盲人書籍內寄送已貼日期戳記或未貼日期戳記的郵票。
(3)除保價郵件外,禁止在各類信函中投寄國家貨幣、旅行支票、無記名鈔票、白金、黃金、白銀及其制成品、珠寶、寶石和其他貴重物品。
2.國際包裹: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放射性危險品,如雷管、火藥、鞭炮、汽油、酒精、煤油、桐油、漆、火柴、堿、農藥等。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等。
(3)國家明令禁止流通或交付的物品,如軍火、武器、我國貨幣等。
(4)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如鮮魚、鮮肉、鮮果、鮮菜等,但經加工制作,已風幹或制成罐頭食品的除外(目的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不包括有焚燒證明的骨灰)、非硝制獸皮、非藥用獸骨等。
(6)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和淫穢、下流物品。
(7)各種活體動物(蜜蜂、水蛭、蠶、經醫療衛生科研機構嚴密封裝並出具送檢證明的寄生蟲、用作藥物或殺蟲的昆蟲除外)。
(8)禁止在包裹中郵寄私人和真實通信性質的文件、各國貨幣、旅行支票、無記名支票、白金、黃金、白銀及其制成品、珠寶、寶石和其他貴重物品。
(9)禁止和限制郵寄的國際郵包的範圍,除上述規定外,還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的監管辦法》和我國禁止和限制郵寄物品的國家法令,以及郵電部轉發的各國(地區)郵政禁止和限制郵寄進境物品的規定。
三、下列物品禁止通過國際快件寄遞:
(壹)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酸性、堿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鞭炮、汽油、酒精、煤油、桐油、漆、火柴、農藥等。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如鴉片、嗎啡、可卡因(高根)等。
(3)國家明令禁止流通或寄售的物品,如軍火、武器、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等。
(4)易腐爛物品,如鮮魚、鮮肉等。
(5)有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經硝化的獸皮、未經藥物處理的獸骨等。
(6)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以及淫穢或下流物品。
(7)各種活體動物(蜜蜂、水蛭、蠶、經醫療衛生科研機構嚴密封裝並出具托運證明的寄生蟲以及用作藥物或殺蟲的昆蟲除外)。
補充:各類禁止和限制郵寄物品的範圍,除上述規定外,還應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家海關關於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的規定》和國家有關禁止和限制郵寄物品的法律法規,以及郵電部轉發的各國(地區)禁止和限制郵寄進境物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