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國家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將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排。用人單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三、第五十七條?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康復費用,殘疾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四、第五十八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V.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責任。
六、第六十條?職業病病人變更工作單位的,其依法享受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七、第六十壹條?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其他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助。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對職業病的防治都有規定,壹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都可以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溶膠、異常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X射線、γ射線、細菌、黴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都可引起職業病,壹般稱這類職業病為廣義的職業病。
壹些危害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經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職業病,或法定(規定)職業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