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局是主要管理食品的生產、流通(經營)、餐飲(飯店)、藥品的生產、流通(經營)、使用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單位。 食藥局的工作職責是:
1、負責起草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2、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壹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3、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並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4、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5、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6、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7、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8、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9、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10、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