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研究協調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中的資金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服務等重大問題,中小企業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中小企業發展實行分類指導。引導中小企業調整結構、轉型升級,淘汰高耗能、高汙染的中小企業,逐步淘汰落後產能。
省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定期公布產業扶持重點,對全省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督促落實發展中小企業的各項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
省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分類、監測、分析和信息發布制度,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第六條 中小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和公平競爭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誠信守法,遵守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不得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令禁止進入的,國家承諾開放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可以平等準入。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重點扶持初創型和成長型的生態型、科技型、資源節約型中小企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創業輔導,為創業者提供產業政策、創業培訓、管理咨詢、融資指導、技術創新、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鼓勵經營管理人員、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創辦中小企業,引導各類專業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為中小企業服務。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支持創辦中小企業。
鼓勵和支持利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存量房產等閑置廠房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為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配套服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的廠房出租給中小企業使用;也可以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單位或個人****,創辦中小企業。第十條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退伍軍人、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等創辦中小企業和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退伍軍人、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創辦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對小型微型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免收部分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宣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申請減免稅。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鼓勵民間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
鼓勵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重點投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中小企業。第十二條 鼓勵中小企業引進境外投資者進行股權並購、資產重組;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重點投資我省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支持境外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人民幣跨境直接投資,或對現有企業增資擴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