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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安全依法承擔哪些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義務:

1.食品質量安全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生產、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規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汙染和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安全監控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生產銷售的食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食品安全問題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和糾正;

4.食品標簽管理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營養價值、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保證標簽內容真實、準確、合法;

5.保護消費者權益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食品信息,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6.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發現、報告、處理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保護消費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義務,流程如下:

1.登記備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備案,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並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公示;

2.建立規範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制定規範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確保生產過程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3.采取措施保障食品質量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加強食品生產過程管理,避免食品汙染和變質;

4.開展食品檢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測,確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5.標註食品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標註食品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表、營養成分表等信息,便於消費者了解食品信息;

6.接受監督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接受食品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食品監管工作,及時整改食品安全問題。

綜上所述,以上流程僅供參考,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政策不同而有所變化。為保障食品質量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自身管理,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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