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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食品安全辦公室的規章制度

1總則

1.1編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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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壹步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突發公***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河南省實施〈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在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和餐飲服務等環節發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群防群控。提高全社會對食品安全事故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加強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及時分析預警,對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防、早控制。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對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省政府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省轄市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縣(市、區)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壹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並負責上級政府組織協調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3)統壹指揮,聯合行動。在各級政府統壹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響應,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善後處置及整改督查等應急處置工作。

(4)依靠科技,社會參與。加強食品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在監測與預警、預防與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方面積極開展先進技術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強食品安全科學知識宣傳,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動員公眾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2 事故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壹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

2.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壹步擴散趨勢的;

(2)發生跨境(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超出省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國務院認為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處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涉及2個以上省轄市行政區域的;(2)壹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3)壹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1)影響涉及省轄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行政區域,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較大危害的;(2)壹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3)省轄市政府認定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壹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壹般食品安全事故:(1)影響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壹定危害的;(2)壹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3)縣級政府認定的壹般食品安全事故。

3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3.1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3.1.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協調全省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必要時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省衛生廳、農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監察廳、商務廳、環保廳、糧食局、畜牧局、林業廳、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等為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是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

3.1.2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1)研究確定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與指導意見。(2)領導、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省轄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3)負責發布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審議批準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的重要事宜。(5)向省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3.1.3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1)貫徹落實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負責發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2)組織、協調跨省轄市、跨部門或職責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和處置,對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核查;指導省轄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急工作準備和落實情況。(3)組織制定和修訂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4)組織建立和管理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5)組織召開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專家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會議,分析、研究全省食品安全形勢。(6)組織、協調查處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完成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3.1.4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政府有關部門作為全省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監測、報告、預警、應急響應、善後處置和應急保障等應急處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和參與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工作任務。

(1)省衛生廳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擬訂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員救治、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組織查處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和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置信息。

(2)省農業廳負責組織特別重大、重大農產品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農產品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3)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4)省工商局負責流通環節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5)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6)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生產保障工作。

(7)省教育廳協助有關部門對學校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理。

(8)省公安廳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保護、治安維護,協助有關部門現場調查取證。

(9)省監察廳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造成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以及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並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10)省商務廳負責組織、供應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參與畜禽屠宰加工環節及流通領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11)省環保廳負責造成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汙染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置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市、縣級政府進行環境汙染處置工作。

(12)省糧食局負責糧油收購、銷售、加工、儲存、運輸等環節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3)省畜牧局負責畜產品造成的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4)省林業廳負責經濟林產品(幹果、調香料和木本藥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動植物等造成的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5)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造成的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6)省財政廳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7)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18)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與互聯網信息的管理工作。

3.2省轄市、縣(市、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分別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本地較大、壹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並負責需要上級政府組織、協調的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各省轄市、縣(市、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可參照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確定,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省轄市、縣(市、區)衛生局。

3.3專家咨詢委員會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家,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其具體職責是:(1)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2)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4監測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

省衛生廳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縣級以上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餐飲服務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在日常監管中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部門通報。 5信息舉報、報告、通報與發布

5.1信息舉報

縣級以上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咨詢電話,受理食品安全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隱患信息,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瞞報、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後,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根據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5.2信息報告

5.2.1責任報告單位。(1)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服務單位以及其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2)縣級以上衛生、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3)縣級以上政府。(4)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檢驗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其他專業防治機構。(5)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托幼機構等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5.2.2責任報告人。(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單位的負責人。(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4)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衛生監督人員或者其他專業防治機構防治人員(包括學校和托幼機構的醫務工作者、檢疫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5)消費者。

5.2.3報告方式、時限與程序。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食品安全事故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實難以在事發後2小時內報告的,應在接報後立即報告,並在續報中說明原因。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書面報告的,可先電話報告,再書面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根據不同的級別,果斷采取相應措施,並立即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省轄市政府或者省政府報告;省轄市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省政府報告。

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報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人群、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報信息,實行信息直報,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及衛生部門應分別直接向省政府、省衛生廳報告信息,並向所在省轄市政府、衛生局報告事故信息。

5.2.4報告內容

(1)首報內容。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要報告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

(2)續報內容。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控制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等內容。

Ⅰ、Ⅱ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進行續報。(3)終報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5.3信息通報

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衛生、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向毗鄰行政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應報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對於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衛生廳在上報省政府的同時,要及時向省政府新聞辦公室通報,以便及時開展輿論引導工作。

5.4信息發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壹發布制度。

省衛生部門應根據國務院衛生部門授權,準確、及時、客觀發布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置信息。

縣級以上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獲知需要由國務院衛生部門統壹發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後,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部門報告。

6預警

各級政府根據其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報告,或者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預警。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為標誌,分四級預警。

藍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壹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7應急響應

7.1分級響應

7.1.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Ⅰ級應急響應報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

當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時,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政府應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部署以及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進展等情況。

7.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政府決定。(1)省政府應急響應。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我省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統壹領導和指揮,啟動應急預案。(2)省衛生廳應急響應。在省政府領導下,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序,省衛生廳立即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按規定向國務院衛生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省(區、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指導、督促省轄市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3)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響應。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報後,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依據職責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相關部門的督導,保持與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聯系,根據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積極開展工作。(4)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應急響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壹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7.1.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Ⅲ級應急響應的組織實施由省轄市政府決定。(1)省轄市政府負責統壹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後,應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2)省轄市衛生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應立即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按規定向省衛生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省轄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指導、督促縣(市、區)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3)省轄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服從省轄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壹指揮和安排,及時組織實施相關應急處置措施,並隨時將應急處置情況報告省轄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省轄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將有關事故處置情況及時報告省衛生廳和省轄市政府。(4)省衛生廳應加強對省轄市衛生局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監督,並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

7.1.4壹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Ⅳ級應急響應的組織實施由縣(市、區)政府決定。

壹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市、區)衛生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縣(市、區)衛生局或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要按規定向同級政府報告,並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有關事故情況應立即向上壹級政府、衛生局和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報告。

省轄市衛生局應當對縣(市、區)衛生局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7.1.5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食品安全事故進壹步加重,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報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高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並不會進壹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7.2指揮協調

實施Ⅰ、Ⅱ級響應後,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毗鄰省轄市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等相關機構人員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壹指揮下,密切配合,***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省轄市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者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危害鏈。

發生在壹些特殊領域或者跨領域、跨地區、影響特別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認為必要時,可指派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組織指揮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啟動後,上壹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政府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也可以委托下壹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組織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

7.3現場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當地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實行省、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三級聯動,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接受統壹指揮調遣,積極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置,並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衛生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幹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態出現急劇惡化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要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省轄市、影響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並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省轄市以上衛生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政府提交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7.4應急響應

終止應急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應急響應、誰宣布應急終止"的原則執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後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批準後宣布應急響應結束。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的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8後期處置

8.1善後處置(1)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恢復正常秩序,保持社會穩定。(2)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要及時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保險受理,開展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8.2責任追究按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8.3評估總結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和應急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並形成報告,報同級政府和上壹級衛生部門。

9保障措施

9.1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省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省內電信運營企業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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