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法制宣傳講稿 第壹節 概述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於年月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修訂發布,並於同年月日實施。年月日國務院以國務院令第號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並於同年月日實施。 《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是調整所有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及監督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是有關藥事活動所遵循的根本大法,任何有關藥品的法規、規章都不得與其相抵觸。《藥品管理法》***章條。 第二節 總則 、《藥品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即是法律所適用的效力範圍,壹般來講,包括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時間效力 (1)空間效力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即我國的邊境範圍內,而不是有的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 (2)對人的效力 也即對象效力。即本法對什麽樣的人有效。《藥品管理法》只對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有效力。這些都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藥品研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在我縣主要是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鄉村衛生室等舍藥單位和從藥人員產生效 力(我縣現***有藥品經營企業家(集體經營家,連鎖企業,批發企業家,個體經營家),縣級醫療機構家,其中縣級醫院家,鄉鎮衛生院家,村級衛生室家,衛生分院家,門診部家),以上單位***有從藥人員人.我縣沒有藥品生產企業. (3)時間效力 即本法何時生效。《藥品管理法》於年月日生效。《實施條例》於年月日生效。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如果法律無特別規定,即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即新的法律不能調整該法生效前的已經發生的事實和行為。 、藥品管理的職責分工(執法主體)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及省以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藥品的監管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工作。這些部門主要有: (1)物價主管部門 — 有關藥品價格 (2)衛生行政部門 — 有關醫療機構執業證書的吊銷、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同意和衛生部與對處方藥介紹刊物的***同指定和《藥品臨床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同制定等 (3)中醫藥管理部門 — 有關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科研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工商登記、藥品廣告處罰和藥品回扣處罰等 (5)海關 — 藥品進口口岸的設置 (6)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藥品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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