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藥品的管理辦法: 特殊藥品的管理是指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的管理。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7年11月)、《精神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1月)、《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及《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1989年1月),以正確發揮其防病治病的積極作用,嚴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危害。醫院是特殊管理的藥品采購、使用量最多的單位,加強對特殊藥品的管理,關鍵是要控制醫療機構對特殊管理藥品的使用管理,醫院藥房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和衛生部的法規條例,加強特殊藥品使用管理工作。 麻醉藥品的管理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其管理要點有: 1.麻醉藥品只能用於本院醫療、教學和科研的需要,正確合理地使用,嚴防患者產生對此類藥品的依賴性,杜絕事故漏洞。 2.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者,才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3.麻醉藥品必須使用專用的處方箋,並有醫師的簽章,配方人員也要雙簽字,並建立麻醉藥品處方登記冊。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處方使用麻醉藥品。 4.麻醉藥品處方限量 每張處方註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麻醉藥品專用卡》,憑卡到指定醫療單位開方取藥,壹次取藥最多為5日常用量。 5.對麻醉藥品要有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賬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處方保存3年備查。 對違反規定、濫用麻醉藥品者,藥品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發藥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精神藥品管理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其管理要點有: 1.精神藥品只準在本院使用,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嚴禁濫用。 2.精神藥品處方限量 除特殊需要外,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2年備查。 3.醫療單位應當建立精神藥品收支賬目,按季度盤點,做到賬物相符。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毒性藥品的管理 醫療用毒性藥品(簡稱“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1.毒性藥品的品種範圍 根據衛生部的規定,目前我國毒性藥品的管理品種中有毒性中藥27種(指原藥材及其飲片),毒性西藥11種(指原料藥)。上述中、西毒性藥品品種壹般不包括其制劑,其單方制劑在壹些地方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辦理。 ⑴ 毒性中藥品種 砒石(紅砒、白砒)、砒霜、生川烏、生馬錢子、生甘遂、雄黃、生草烏、紅娘蟲、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銀、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蟲、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紅粉、生藤黃、蟾酥、雪上壹枝蒿、生狼毒、輕粉、鬧羊花。 ⑵ 毒性西藥品種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包括其鹽類)、洋地黃毒苷、氫溴酸後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蕓香堿(包括其鹽類)、升汞、水楊酸毒扁豆堿、亞砷酸鉀、氫溴酸東莨菪堿、士的寧(包括其鹽類)。 2.毒性藥品的使用管理 ⑴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藥,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典》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有關規定進行。藥材符合藥用要求的,方可供應、配方和用於中成藥生產或醫療單位自制制劑制備。 ⑵ 醫師開寫毒性藥品處方,只允許開制劑,不得開毒性藥品原料藥,每次處方極量不得超過2日劑量。 ⑶ 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按醫囑註明要求,並由配方人員及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務的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後方可發出。對處方不註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後再行調配。處方壹次有效,處方應保存2年備查。 ⑷ 建立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嚴防收假、發錯或與其他藥品混雜。必須專人、專櫃、加鎖保管,並建立登記賬,記明收、支、存情況。 放射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是指用於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或者其標記藥物。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取得省級公安、環保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同位素室),由經過核醫學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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