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規範商業服務廣告代言活動,堅持正確的廣告策劃導向,保障客戶合法權益,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制定頒布了《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將21商業服務廣告代言人資格及相關廣告代言活動列為實施細則。
《指引》確立,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普通合夥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品牌形象對產品和服務進行強烈推薦和確認。廣告代言活動是壹種商業服務廣告活動,是指廣告主(產品經營者或生產經營者)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或品牌形象對廣告主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強烈推薦和確認。
同時,《指引》從八個層面舉例說明了《廣告法》所指的以名稱或者品牌形象強烈推薦、確認產品和服務的標準。
《指南》從普通合夥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不得擔任商業服務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人或部分獨特行為人不得代言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廣告代言活動中不得出現的指導性問題、品牌不得代言的其他廣告等四個方面,列舉了21商業服務廣告代言人的資格和廣告代言活動實施細則。
廣告代言活動應該是持久的和正確的方向。《指引》將“違法亂紀、違反公序良俗等名人藝人”、“話題嚴肅、經典搞笑、歪曲歷史時間等違法商業服務營銷策劃”、“宣揚享樂主義、鋪張浪費、奢侈浪費”、“鍵盤俠”、“浪費美色文學”等不良文化藝術列為廣告。
《準則》從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管理方案、簽訂書面合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四個角度確立了商業服務廣告代言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
《指引》根據最新法律法規的要求,全面梳理並關註商業服務廣告代言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送者等行為人虛假報道違反規定的品牌代言廣告的法律依據。
《準則》是供廣告活動中的所有行為者在廣告代言活動中嚴格遵守的。當地銷售市場監管機構將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文化旅遊局等單位加強宣傳和具體指導,督促相關行為人嚴格遵守《指引》內容,同時按規定加強對廣告代言活動的管控,嚴厲查處違規廣告代言活動,積極營造優良的廣告生態環境保護,服務項目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