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方
審方系指藥房審方人員審查醫師為患者開寫的處方。合格的處方經審方人簽字後即可交計價員計價收費,對於有疑問或不合格的處方,應即與處方醫師聯系,問明原因,協商處理,決不能只憑主觀臆斷或隨意處理。審方著重審查以下項目:①患者姓名、年齡、性別、處方日期、醫師簽字等是否清楚,公費者需查驗公費證與號碼。②藥名書寫是否清楚準確,劑量是否超出正常量,對兒童及年老弱者尤需註意。③毒、麻藥品處方是否符合規定,處方中是否有“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等配伍禁忌藥存在。④需特殊處理的藥物有否“腳註”,“並開藥”(指處方中***中央2-3味藥物合並開在壹起,多半是療效基本相同,如二冬即指天冬和麥冬,或是常用配伍使用如知柏即指知母和黃柏)是否明確等。⑤處方中藥物本調劑室是否備全等。
2.計價
必須準確、迅速,以縮短患者取藥時間。
3.調配
調配系指調劑人員根據己有審方人簽字,並己交款的醫師處方,準確地調配藥物的操作。配方時按處方藥物順序逐味稱量;需特殊處理的藥物如先煎、後下、包煎、另煎等應單獨包裝,並註明處理方法;若調配中成藥處方,則按處方規定的品名、規格、藥量調配;調配人員必須精神集中,認真仔細,切勿拿錯藥品或稱錯用量;處方應逐張調配,以免混淆;急診處方應優先調配;保持配方室的工作臺、稱量器具及用具等整齊清潔等。總之,必須采取積極措施,保證配方質量。調配完畢,自查無誤後簽名蓋章,交核對員核對。
4.復核、包裝與發藥
為保證患者用藥有效安全,防止調配差錯與遺漏,對已調配好的藥劑在配方自查基礎上,再由有經驗的中藥師,進行壹次全面細致核對,重點核對調配的藥物和用量與處方是否相符;需特殊處理的藥物是否按要求作了特殊處理;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配制的藥物有無蟲蛀和發黴等質量問題;毒性藥和有配伍禁忌藥及貴重細料藥的應用是否得當;調配者有否簽字等。經核對無誤後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即可裝袋發藥。
包裝的藥袋上寫明患者的全名。中成藥還須寫明用法與用量。
發藥是調劑工作中最後壹環,按取藥牌發藥,發藥時要與患者核對姓名劑數,無誤後再向患者耐心地交待煎服法和註意事項,務使患者完全明了,以保證患者用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