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間重要民生商品是指與疫情有關的口罩、消毒用品、預防藥品等疫情防控用品和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
2、廣大經營者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嚴格依法經營,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自覺加強價格行為自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不得存在哄擡價格、串通漲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3.編造並傳播生產、采購成本信息,供應緊張或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其他經營者已經提價或準備提價信息並傳播,傳播的信息含有“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急或誘導性用語以推高價格預期,誘導其他經營者提價的信息,促進或可能促進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過快或過高上漲的信息,應認定為“價格違法”。
4.任何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未將生產的產品及時對外銷售,超過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囤積大量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各生產環節經營者,除自身生產外,超過正常儲存數量或儲存周期,囤積大量市場供應緊張、價格波動異常的原材料。被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任何流通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對外銷售商品,超過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期限,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推動或者可能推動重要民生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應當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哄擡價格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5.經營者在銷售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過程中,強行搭售商品,變相大幅提高商品價格,不提高商品價格,不合理提高運輸成本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在成本沒有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提高商品價格明顯高於成本增加的幅度,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6.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視為公開警示不得囤積並依法履行警示程序,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另行警示。
7.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致使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大幅上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處罰。
8.請廣大群眾積極監督,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及時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