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世界森林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活動期間,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第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環境教育計劃,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支持環境教育基地建設和社會組織、環境保護誌願者開展環境教育活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臺,開發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寫環境教育教材,為環境教育提供政策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第十壹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中小學和幼兒園開展環境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中小學地方課程,制定學校環境教育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寫環境教育地方教材;評估和監督學校環境教育;加強環境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做好環境教育教師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將環境教育納入公務員的初始和晉升培訓;在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中,設置環境教育課程。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發展改革、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經濟和信息化、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科技、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水務、商務、園林、衛生、氣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教育及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加強公眾環境教育。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提供圖書、音像資料借閱服務、設立宣傳欄和組織公益活動等形式開展公眾環境教育。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教育活動,普及環境知識。
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職期間帶頭接受環境教育和培訓。
行政學院應當開設環境教育課程,開展專項培訓。第十七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結合教學實踐落實教師、教學內容和課時,並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與環境教育實踐,培養學生愛護環境的良好行為習慣。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南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聯合建立環境宣傳教育網絡,促進環境教育活動的開展。第十八條鼓勵、引導和支持下列單位創建環境教育基地:
(壹)植物園、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
(二)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3)生態農業示範工程;
(四)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工業汙染防治示範工程和項目;
(五)具有環境保護示範功能的科研院所和實驗室;
(六)其他適合環境教育的場所。
區人民政府(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轄區內至少確定壹個環境教育示範基地,並給予鼓勵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