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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藥房管理制度

醫院藥房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我院醫院藥房管理,保障用藥安全、有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山東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壹章 人員管理

壹、人員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專業技術職稱復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二、健康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三、學習制度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藥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周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1小時。

第二章 藥品管理

壹、藥品的購進與驗收

購進藥品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采購藥品,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二、藥品的保管

設置與診療範圍和用藥規模相適應的、與診療區和治療區分開的藥房、藥庫。藥房、藥庫的內墻壁、頂棚和地面應光潔、平整,門窗應嚴密。

在常溫(溫度為0—30℃)、陰涼(溫度不高於20℃)、冷藏(溫度為2—10℃)條件下儲存藥品,相對濕度保持在45—75%之間。 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包裝上標註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溫濕度超出規定範圍的,應及時調控並予以記錄。

藥品養護人員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養護,並做好記錄,庫存藥品每季度養護壹次,陳列藥品每月養護壹次,重點品種每半月養護壹次;對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汙染或變質等不合格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三、藥品的調配

進行藥品調配的人員必須具備藥學專業技術相關資格。

調配的藥品應當與診療範圍相適應,必須憑註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非經醫師開具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藥品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

調配、拆零藥品,應當根據臨床需要設立獨立調配、拆零場所或者專用操作臺並定期清潔消毒,保持工作環境衛生整潔;使用的容器和工具應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汙染藥品;拆零時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應當做好詳細記錄,至少保存壹年。

在完成處方調配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處方。

四、中藥飲片的管理

從事中藥飲片采購、存放、保管、調劑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

中藥飲片的采購、存放、保管、調配和質量管理,執行《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的有關規定。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調配每劑重量誤差應當在±5%以內。

五、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

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購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購進。

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應當設專庫或專櫃存放,做到雙人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必須憑執業醫師開具專用處方,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

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六、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山東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處置果斷、依法處理的原則。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逐級報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查清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原因,如重大藥品質量事件、群體性藥害事件、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藥品案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藥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 醫療器械管理

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

壹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並作記錄。

因醫療器械造成的不良反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並上報

第四章 有關檔案、記錄和憑證管理

1.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並嚴格執行。

2.相關人員、藥品、購藥單位等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

3.醫師處方按相關規定由專門人員保管。

4.開處方權限及醫師簽字,經醫務科審批後,其處方簽字筆跡應在藥房備案。

第五章 其他

1.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合格資格證書。

2.藥房、藥庫的管理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醫療廢棄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處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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