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人事業,弘揚尊老、助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規定》, 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優化老年人優惠政策的通知》(府字〔2020〕24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優待。
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公民。
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享受本市規定的優待,非本市戶籍的老年人(包括香港、澳門、臺灣省老年人、外籍老年人)享受戶籍所在地規定的優待。
第三條黃河三角洲各市、縣、市屬開發區和農業高新區的養老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並檢查有關部門落實老年人優待的情況。
發展改革、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
第四條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2022年9月20日起,停止紙質《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老年人可憑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享受本規定中的相關優惠待遇。支持和引導老年人辦理或委托其親屬辦理山東省老年人電子優待證。
第二章優待
第五條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70周歲至99周歲、未享受退休養老金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不含特困供養人員),可享受老年人生活救助待遇。其中,70周歲至74周歲的,每年不低於600元;75至79周歲,每人每年不低於800元;80至89周歲,每人每年不低於1200元;90至99周歲,每人每年不低於2400元。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100周歲及以上,享受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的長壽補貼。老年人生活救助和長壽補貼實行屬地管理,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屬開發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區)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第六條具有本市戶籍,實際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分散特困老人、失能老人、失獨老人、80周歲及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等空巢老人,經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的縣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省農業高新區管委會給予照顧,如購買食品、保潔、醫療、交通、緊急救助等居家養老服務。
第七條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為孤寡、失能、高齡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積極利用閑置床位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
第八條具有本市戶籍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九條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貧困老年人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對其年齡給予量化評分,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優先將農村貧困老年人中的無家可歸戶和危房戶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範圍。
第十條領取養老金、老年生活救助、長壽補貼的資格認證應當以方便老年人為原則,以信息化、智能化為手段,實現以信息比對為主、社會化為輔的“無聲認證”。不符合“沈默”要求的,實行現場認證。
第十壹條自願隨子女遷移戶口的老年人,依法享受遷入地的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二條鼓勵和幫助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出資。
尚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在政府設立或扶持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普通床位治療、檢查、住院費用減免不低於20%。
第十三條老年人優先就醫、化驗、檢查、繳費、取藥,需要住院的,優先安排床位住院。如果市外老人在東營旅遊期間突發疾病,醫療機構會提供和本市老人壹樣的急診“綠色通道”服務。
政府設立或扶持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免收老年人普通門診診療費;在便民門診,免收老年人首診病歷和病歷手工費。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患者預留壹定比例的現場號源,保留掛號、繳費、打印檢查報告等人工服務窗口,配備導醫、誌願者、社工等人員為老年患者提供導醫服務。公立醫院對65歲及以上的老年病人免收掛號費。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標準,衛生部門負責每年為轄區內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壹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檢、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並建立健康檔案。對100及以上老年人每年進行兩次免費上門體檢。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開展老年人健康與醫療相結合的服務,有條件的可以開設老年病科(老年病科)。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查房、長期護理和康復、臨終關懷等服務。
第十六條養老機構內部設立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範圍。
鼓勵和支持利用中醫藥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務,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納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第十七條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鼓勵公路客運服務單位對老年人實行免費或優待。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室應設置老年人專用椅,公交車上應設置壹定數量的老年人座位。老年人坐火車、汽車、飛機,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飛機)。
第十八條政府設立或者扶持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貧困老年人給予適當優惠。鼓勵通信、旅遊、保險、商業、家政、餐飲、交通、維修、金融等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或者上門服務。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車站、機場、商場、公交車站、住宅小區等公共建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出行。鼓勵和支持老年居民比例高的住宅安裝電梯。
第二十條有線(數字)電視經營單位對獨居老年人家庭,給予初裝費和收視費半價優惠。
第二十壹條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二十二條政府設立或者支持的公共體育健身場所應當按照時段向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半價優惠。
第二十三條政府設立或者扶持的公園、風景區對老年人免收門票。社會力量舉辦的公園、景區對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門票,對70周歲以下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提倡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門票。政府投資的國有景區的觀光車、纜車等交通工具費用,半價給老年人。
第二十四條老年教育資源應當有序向老年人開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養的老年人進入政府財政支持的老年大學(校)學習的,減免學費;提倡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機構對老年人的學習費用給予優惠。
第二十五條法律服務機構向貧困老年人咨詢自己的法律事務,免收服務費。農村老年人和城鎮貧困老年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將給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條貧困老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贍養、養老保障、醫療保障、救濟補償等公證法律援助,公證機構應當免收公證費。
對具有本市戶籍的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公證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對於老年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老年人占職工30%以上的企業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相關審批和登記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營業執照、登記證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壹事壹議”等各類籌資。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有優待義務的服務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處明示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認真履行本規定的職責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應當享受的各種優待。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老年人享受的補貼不得減少。
第三十壹條老年人生活救助,由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對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黃河三角洲開發區、農業高新區老齡工作機構責令改正,進行批評教育;對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老年人優待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