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郵政局發布了《禁寄物品管理規定》,新規從適用範圍等多方面對禁寄物品作出了明確的規範要求,同時發布了禁寄物品指導目錄。
各類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均在禁寄物品範圍之內。
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安全監管處處長夏新東表示,新規充分考慮了寄遞渠道安全管理的屬性和特點,對禁寄物品範圍進行了更加明確的界定。同時,強調了寄遞用戶的交接義務,加大了對違反禁寄物品的責任追究力度。
如果寄件人企業違規收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將可能面臨最高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寄遞禁寄物品管理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寄遞企業完成收寄後,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寄遞,立即向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發現各類槍支(含仿真槍及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發現各類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群眾,隔離現場,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傳染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群眾,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向公安、環保、衛生防疫等部門報告;
(五)發現各類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宣傳品的,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報告;
(六)發現各種偽造、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商品,應當及時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
(七)發現各種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及時向公安、野生動物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報告;
(九)發現利用非寄遞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文件的。(九)發現利用非關鍵渠道寄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等物品的,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十壹)發現其他違禁物品或者疑似違禁物品的,應當報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百度百科-禁寄物品管理規定
人民網-我國首次明確快遞禁寄物品範圍,快遞卷煙不能超過兩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