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違法主體有哪些?
A公司違法
B公司不違法
理由:水楊酸只是壹種常見的精細化工原料,B公司在取得合法證照的前提下對其進行生產、銷售都是合法行為至於A公司買去當做藥品原料,就超出了B公司的權利範疇,B公司對稱不應負責。就好像賣刀的合法,妳買去殺人只是妳自己的事情壹樣。
2、主要違法行為是什麽?
從不具備資質公司購進藥品
第三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3、依據我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應受到哪些法律制裁?
處貨值金額(3萬元)2-5倍罰款,沒收生產的阿司匹林,如果水楊酸尚未用完,也全部沒收。
第八十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4、分別由什麽部門制裁?
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裁
特別提示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02條規定,化學原料藥屬於藥品,即本案中B公司生產的水楊酸在這樣特定環境下,應視為藥品
第壹百零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