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開具處方應遵循什麽原則介紹如下: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五條 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壹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壹)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二)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
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壹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應當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
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壹)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