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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是指利用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以下簡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是指用於防止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防劫、防盜、防爆、防入侵、防破壞等專用產品,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目錄。

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以下簡稱安防系統)是指入侵報警系統、視音頻監控系統、門禁識別控制系統、防盜防劫保護系統、防爆安檢系統等。由安全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合而成,或以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的集成電子系統或網絡。第四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應當遵循合法、公開、有序、適度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社會公共安全體系的規劃建設、經費保障、資源整合和綜合利用,並納入城鄉建設、社會發展規劃和社會綜合治理體系。第六條省、市、縣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安全技術防範意識,依法履行防範義務,做好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推進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和服務誠信建設,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第二章技防系統管理第八條社會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屬於市政基礎設施,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統壹組織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並提供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

廣場、公園、主幹道、治安復雜地區的路段和路口、地下通道、立交橋、隧道、大型橋梁等社會公共區域應當安裝安全防範系統。第九條除政府組織社會公共區域安全防範系統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社會公共區域安裝安全防範系統,不得幹擾社會公共區域安全防範系統的正常運行。

因市政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社會公共安全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當地市、縣公安機關的意見,在同意恢復原狀或者重建方案後進行施工。第十條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安全防範系統:

(壹)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港口、碼頭、機場、地鐵、大型車站等交通樞紐和公共交通工具;

(三)電信、郵政、金融機構的營業、倉儲場所和印制、存放、銷毀有價證券的場所;

(四)大型能源電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氣、熱供應設施以及油庫、加油站;

(五)重要科研生產單位的研究、實驗和資料存放場所,但保密場所除外;

(六)重要物資倉庫和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儲存場所;

(七)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大型商場、農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檔案館等收藏、陳列、展覽具有重要價值的物品和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九)研究、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控制毒品、病菌等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場所;

(十)印制、存放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試卷、資料及其他材料的場所或場所;

(十壹)已建成並具備安裝條件的新建住宅小區和居住小區;

(十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場所和部位。

具有前款規定場所和部位的單位屬於技術防範重點單位,負責技術防範系統的安裝、建設、管理、使用和維護,履行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責任。第十壹條應當安裝安防系統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制定技防系統的使用、維護、保養和更新制度;

(二)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並進行相應的業務培訓,保證正常運行;

(三)建立技防系統使用中采集的信息(以下簡稱采集信息)的查詢、檢索、登記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應的值班制度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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