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通過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合回收利用的廢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紡織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紙鋁塑復合包裝等。
(2)有害廢棄物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廢膠片和廢相紙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餐廚垃圾;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指南,明確和細化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並向全社會公布,引導居民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求,調整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指南。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和綜合考核體系,保障資金投入,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培訓和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和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開發區、景區管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六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轉移和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環境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從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和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生活垃圾轉運和集中處理設施的集中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配合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住宅、寫字樓、商業區、農貿(市場)市場、農副產品批發等場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凈菜和清潔農副產品進城,有效減少餐廚垃圾產生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居民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凈菜上市和非地產清潔農副產品進入城市,指導大型商場超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時間和道路交通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手續。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民政、科技、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旅遊、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圖書館、公園、廣場等公共教育場所,建設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培訓基地和生活垃圾分類教育體驗中心,配置模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教學設施,培養公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意識和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