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消費者還可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欺詐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所受的損失”,要求超市退還過期變質食品的貨款,並賠償相當於貨款兩倍的損失。食用農產品實行“十倍賠償”。雖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食用農產品(來源於農業用於消費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我國相關法律,但初級農產品仍屬於我國相關法律第99條界定的“食品”範圍,因此消費者在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時,仍可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依據本法承擔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我國的有關法律?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綜上,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經營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