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遼寧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
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省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工商、科技等行政部門以及行業組織、新聞單位的專業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第五條 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產品生產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
(二)生產技術條件先進可靠,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居全省同行業前列;
(三)具有健全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p> (四)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未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五)產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或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六)產品在市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七)產品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全省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八)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滿意度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
(壹)未經加工的工業產品;
(二)使用國外商標的;
(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
(四)產品近三年內被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有不合格記錄的;
(五)產品曾被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有不合格記錄的;
(六)產品曾被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驗不合格的記錄;
(五)近三年內,產品有出口檢驗不合格記錄或因產品質量原因被國外索賠的記錄;
(六)近三年內,產品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記錄;
(七)商標侵權、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記錄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七條 遼寧名牌產品每年認定壹次。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的,申請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並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將申請材料和意見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備案。
前款規定的備案申請材料,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直接受理。第八條 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審,經評審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初步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並向社會公示;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初步認定的遼寧名牌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無異議或者經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正式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經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第九條 遼寧名牌產品的認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科學的原則。認定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 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對遼寧名牌產品進行認定;不得收受申請人的財物。第十壹條 經認定的遼寧名牌產品,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予遼寧名牌產品稱號,頒發 "遼寧名牌產品證書 "和標誌,並在省內主要媒體公告。
"遼寧名牌產品證書 "和標誌,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第十二條 遼寧名牌產品稱號有效期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可向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續展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視為放棄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