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壹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考試工作委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
第三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類別。
藥學類考試科目為:藥學專業知識(壹)、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考試科目:中藥學專業知識(壹)、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第四條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藥店工作的人員,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壹)、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取得中藥學或中醫學高級職稱並在中藥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壹)、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考試以四年為壹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應當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該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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