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當采用桶裝、罐裝、瓶裝等方式進行包裝,或者使用壓膜塑料袋和質量符合要求的雙層紙袋等包裝物進行包裝。第六條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上必須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和聯系電話。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上,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標明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說明以及儲運註意事項。第七條 除生產方和使用方另有約定的外,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不得重復使用。
在發生動物疫病的地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嚴禁重復使用。第八條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檢驗合格後,生產企業在進行包裝時,必須在包裝物上附具能夠顯示全部內容的飼料標簽和標明檢驗日期、檢驗結果、檢驗員編號等內容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套印在包裝物或者飼料標簽上。第九條 生產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必須在飼料標簽上標明所加入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化學名稱(法定名稱)、含量、配伍禁忌、停藥期、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並依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飼料標簽上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字樣。第十條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企業不得在包裝物上進行虛假宣傳,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誤導用戶。第十壹條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企業必須對出廠產品的包裝進行檢查,保證包裝完好無損以及包裝物和飼料標簽上標明的內容壹致。第十二條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經營企業在進貨時,必須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及飼料標簽進行檢查。不得經營包裝物和飼料標簽所標明的內容不壹致或者飼料標簽所標明的內容不符合企業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第十三條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及飼料標簽所標明的內容,應當依照省飼料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