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本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本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於省級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屬於州、縣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西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東地區行政公署確定並公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西寧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地區行政公署根據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未建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政府集中采購事項應當由采購人以委托協議的形式委托省級或者其他地區的集中采購機構辦理。第七條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高、服務好的要求。第八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在編制下壹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年中追加預算包含政府采購項目的,還應當列出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第九條采購人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政府采購計劃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資金來源、預算資金名稱和代碼、擬采購貨物的時間和技術參數等內容。第十條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價格高於市場平均價格的,采購人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分散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委托範圍內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屬於本部門且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本部門集中采購;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或者因特殊原因集中采購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自行采購。第十壹條采購人自行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可以在委托範圍內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采購機構,是指省、西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地區行政公署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合格采購機構。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采購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受地區限制。第十三條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在國家統壹確定的供應商資格之外附加條件,不得以資格審查、註冊等方式阻止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第十四條省和西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地區行政公署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聘用、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集中采購活動結束後,應當公布采購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督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監督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回避。